9月23日,澎湃新闻从相关渠道获悉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永善县男子吴宗宝持刀砍击邻居致3死1重伤案二审已宣判,裁定驳回上诉、维持死刑原判,对上诉人吴宗宝的死刑裁定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42岁的吴宗宝因土地占用等邻里琐事,于2024年6月6日在永善县永兴街道玉笋村,持刀等凶器连续砍击4名邻居,致吴某某、唐某某、刘某某3人死亡,谢某某重伤。作案后吴宗宝回家藏匿凶器、洗手换衣服逃离,当日被警方抓获。
吴宗宝作案时的监控截图。
吴宗宝曾因盗窃获刑,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。吴宗宝以“激情犯罪”为由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、情节特别恶劣、后果特别严重,人身危险性极大,且归案后翻供避罪,拒绝辨认作案工具、拒绝指认现场,对鉴定意见、讯问笔录、庭审笔录拒绝签字,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。
被判死刑后不服上诉
展开剩余68%一审法院审理认定,被告人吴宗宝与被害人吴某某、唐某某、刘某某、谢某某均系永善县永兴街道玉笋村村民。因邻里间土地占用、农作物种植等琐事,吴宗宝与吴某某、谢某某等人产生矛盾。
2024年6月6日8时30分许,吴宗宝手持杀猪刀、尖刀先后对吴某某、唐某某、刘某某、谢某某头面部、颈部、胸腹部等部位进行砍击,后吴宗宝返回自己家中,将杀猪刀藏匿于自家柴堆的夹缝内后逃离。
案发当日8时47分,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谢某某送医院抢救,吴某某、唐某某、刘某某已于当日死亡。当日中午12时许,公安机关在永兴街道办事处小河社区一树林内将吴宗宝抓获。
经检验,谢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。吴宗宝对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
上述案件发生时,凶犯吴宗宝42岁,小学文化程度,系务工人员。值得注意的是,他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8月20日被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,并处1500元罚金,服刑至2005年6月25日释放。
2024年12月16日,吴宗宝因犯故意杀人罪,被昭通中院判处死刑。
一审宣判后,吴宗宝提出上诉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2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。
死刑裁定报最高法核准
上诉人吴宗宝供述,案发后,自己回到家后把刀丢在家中,然后洗了手,把穿的衣服、裤子、鞋子换了,“顺着小路准备到派出所投案,走到环环桥那里听到有一个人说‘你来哇来就把你烤了’,因为害怕就往河沟里跑,跑到河沟里洗了澡,跑到河沟坎上有一根黑胶水管那里遇到十多个警察,就被带到公安局”。吴宗宝称杀人的原因是因为二十多天前对方说把他姑娘害了,其它的就是为了土地纠纷。
吴宗宝的指定辩护人认为“吴宗宝没有蓄意谋杀的犯罪动机,属案发时爆发的非正常情绪做出的激情犯罪”。经查,在案证据证实吴宗宝作案时意识清晰,作案时未在精神病性症状的驱使下,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,对作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
判决书披露,吴宗宝作案后回家洗手、换衣服逃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,缺乏归案的主动性。在被抓获后,虽曾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但之后又否认所作供述,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,并拒绝辨认作案工具、拒绝指认现场,对鉴定意见、讯问笔录、庭审笔录拒绝签字,试图逃避处罚。
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吴宗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吴宗宝无视国法,仅因琐事便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,手段特别残忍、情节特别恶劣、后果特别严重,人身危险性极大,依法应予严惩。
6月30日,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对被告人吴宗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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